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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風港原則”遭網站濫用 設榜單并鏈接可認定侵權
擅自提供侵權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將面臨全盤清洗。C FP供圖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并提供深層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構成應知侵權。
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紅認為,該征求意見稿是對現行的“避風港原則”的細化,加強了互聯網企業的責任,會促使企業對業務模式做出調整。
設榜單并鏈接可認定侵權
本次征求意見稿共20條,規定法院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在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
其中,該征求意見稿重點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做出界定,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點對點技術等網絡服務,但有證據證明其與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提供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僅通過搜索引擎根據網絡用戶指令自動提供搜索結果鏈接的情況,人民法院一般不認定其應知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
不過,征求意見稿同時對應知侵權情形做出明確界定。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并提供深層鏈接服務的;通過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對鏈接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等進行推薦的;為主要從事侵權活動的第三方網站提供定向鏈接的;以上情形法院一般可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應知侵權。
熱播影視一日內刪除
此外,相關法律已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而本次征求意見稿則對采取必要措施的合理期限做出限定,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外,擅自提供涉及熱播影視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在收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通知一個工作日內采取必要措施。
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次征求意見稿是對2006年首次引入國內的“避風港原則”的細化。“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給出了避風港原則的基本框架,但近年來避風港原則受到資源分享類網站的濫用。”趙占領認為,征求意見稿對斷開侵權鏈接的時限,反復上傳的限制,特別是熱播影視劇構成侵權的條件都進行了細化。
“過去,影視版權權利人維權成本非常高,司法程序需時半年以上,而且即使在對方不刪除的情況下每集也只能獲得2萬-3萬的索賠收益,但在此期間侵權網站仍能繼續獲得收益。而新的征求意見稿下權利人可以迅速要求刪除或屏蔽。”他同時指出,征求意見稿加強了互聯網企業的責任,將促使互聯網企業進行業務模式的調整。“比如過去分享類視頻網站進行原創、電影、電視分類的模式,以及用戶反復上傳侵權視頻的行為都會有調整。”
看點
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 M C A法案)。在中國,2006年發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引入相關內容。
其中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南都記者謝睿實習生王潤珠